婚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擅自播放他人婚礼视频构成肖像权侵害,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婚庆公司停止对原告李某肖像权的侵害,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6年7月1日,李某与上海某婚庆公司签订相关婚庆服务合同,由该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摄像摄影、化妆司仪、婚宴菜肴等一站式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服务质量问题,双方曾产生矛盾纠纷。
据李某在庭上说,2017年3月17日晚,自己接到一朋友来电,告知上述婚庆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公开反复播放自己结婚的视频。李某认为,该婚庆公司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其结婚视频用作广告宣传,扩散自己的肖像和隐私,并殃及和伤害其亲戚朋友人身安全,对其造成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李某遂与该婚庆公司交涉,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婚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其侵犯肖像权损失费30万元、精神损失费8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认为,侵权事实已经成立,婚庆公司是个盈利单位,用其结婚视频做宣传广告,获取利益,侵害了其肖像权,故要求赔偿。
被告婚庆公司认为,李某无法证明其播放过李某的结婚视频。公司流程规定如果需要新人的视频或者照片进行宣传,会与新人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书。另李某不能证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手段,更不能证明侵权后果和其公司获利情况,故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被告婚庆公司未经原告李某同意,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李某肖像,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现李某要求婚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要求婚庆公司赔偿其侵犯肖像权损失费30万元的诉请,因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故对李某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要求婚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万元的诉请,综合考虑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